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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53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莊仁杰

上訴人
即被告
銘倫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陽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廖妍羚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6萬3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9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徐語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53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買賣價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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