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5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銘倫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坤陽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廖妍羚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6萬3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9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