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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
    鄭佾瑩宣玉華邱于真
  • 法定代理人
    王伯綸、羅興淇

  • 原告
    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鏈金術數位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瑀紘楊俊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57號 原 告 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天明九州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伯綸 訴訟代理人 陳冠維律師 被 告 鏈金術數位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愛酌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羅興淇 被 告 陳瑀紘 楊俊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耿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本判決第一、二項於新臺幣伍佰壹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佰壹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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