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57號
- 原告
- 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天明九州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伯綸
- 訴訟代理人
- 陳冠維律師
- 被告
- 鏈金術數位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愛酌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羅興淇
- 被告
- 陳瑀紘
- 被告
- 楊俊雄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耿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本判決第一、二項於新臺幣伍佰壹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佰壹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