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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5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鄭佾瑩宣玉華邱于真

原告
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天明九州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伯綸
訴訟代理人
陳冠維律師
被告
鏈金術數位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愛酌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羅興淇
被告
陳瑀紘
被告
楊俊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耿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本判決第一、二項於新臺幣伍佰壹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佰壹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邱于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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