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許文德、陳肖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73號 原 告 許文德 被 告 陳肖卿 林國斌 張堯程 吉泰興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廖柏清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錫琮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00元, 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07,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準備書狀到院,繕本或影 本逕送被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