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億德興業有限公司、周伯勳、王博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億德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伯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博文 周櫻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12月2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0萬3,6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萬8,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徐語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