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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熊志強

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曾禎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亭尹律師
被告
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守信
被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紅寶石財富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守信
被告
廖文龍
被告
金山昭和
被告
許葉景
被告
高寶玉
被告
葉順益
被告
許麗瑛
被告
周冠男
被告
黃公魁(黃東川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黃公毅(黃東川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黃谷音(黃東川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黃曉風(即黃東川之承受訴訟人)
上十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上十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惠宜律師
被告
許守信
訴訟代理人
余閔雄律師
被告
許守德
訴訟代理人
周兆龍律師
複代理人
王永菖律師
被告
羅唯(即羅曉婷)
訴訟代理人
張簡勵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慶禹律師
複代理人
蔡旻睿律師
被告
高名士
訴訟代理人
魏仰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宇脩律師
被告
吳勝文
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婉菁律師
被告
許秀慧
訴訟代理人
謝宗翰律師
複代理人
沈孟生律師
被告
康榮寶
訴訟代理人
黃程國律師
複代理人
吳珮慈律師
被告
賴麗真
被告
張淑瑩
被告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俊光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東雄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珮瑄律師
被告
黃崇源(黃國峰之繼承人)
被告
黃湘婷(黃國峰之繼承人)
被告
周慧(黃國峰之繼承人)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凱威律師
被告
謝寶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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