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行使歸入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張心悌、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邵明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38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沈安琪律師 被 告 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訴訟代理人 朱雯彥律師 複 代理人 邱于珊 訴訟代理人 楊雅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行使歸入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