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朱雅甄
莊盈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吳宏榮、台名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因109年度金字第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朱雅甄、莊盈君之上訴利益分別核為新台幣3,390,352元(計算式:77,091美元×30.785+33,039美元×30.785)、3,387,890元(計算式:55,025美元×30.785+55,025美元×30.785),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51,990元、51,8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