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60號
- 原告
- 王明鉅
- 訴訟代理人
- 古清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盈嘉創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WIN DRIVER INVESTMENTS LIMITED)、黃須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聲請調解時已繳納調解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於調解不成立後,前開調解程序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423條之規定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98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001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000元,尚欠新臺幣87,0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方祥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