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方祥鴻
- 原告王明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60號 原 告 王明鉅 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盈嘉創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WIN DRIVER INVESTMENTS LIMITED)、黃須白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前聲請調解時已繳納調解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 ,於調解不成立後,前開調解程序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423條之 規定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98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90,001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000元,尚欠新臺幣87,0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九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鍾尚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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