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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6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方祥鴻

上訴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盈嘉創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WIN DRIVER INVESTMENTS LIMITED)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須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明鉅間109年度金字第6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48,230元(計算式:美金98,063.51元×被上訴人變更聲明之日即民國110年11月9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28.025=新臺幣2,748,229.8677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2,3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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