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周偉丞、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康景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偉丞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景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19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8,000元(計算式:1,109,703元+3,759元+5,657,966 =6,771,4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1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