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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更一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官
    林瑋桓
  • 法定代理人
    謝秀娟

  • 原告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張維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娟 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律師 被 告 張維岳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張維軒住所地址變更,前次送達於法未合,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8月14日下午14時2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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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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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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