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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2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戴嘉慧

聲請人
福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秀梅
代理人
徐大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支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33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109年2月5日 41,500元 AM0000000 002 三普旅行社有限公司  日商三井住友銀行台北分行 109年2月13日 574,929元 A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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