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0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2 日
- 當事人福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廖秀梅、徐大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27號 聲 請 人 福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秀梅 代 理 人 徐大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支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33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石勝尹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109年2月5日 41,500元 AM0000000 002 三普旅行社有限公司 日商三井住友銀行台北分行 109年2月13日 574,929元 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