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27號
- 聲請人
- 福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秀梅
- 代理人
- 徐大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支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33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109年2月5日 41,500元 AM0000000 002 三普旅行社有限公司 日商三井住友銀行台北分行 109年2月13日 574,929元 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