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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3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祐宸

聲請人
晉詮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駿森
代理人
吳盈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40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祐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03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研聖工程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和平分行 108年12月31日 6萬4,575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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