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35號
- 聲請人
- 晉詮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駿森
- 代理人
- 吳盈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40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03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研聖工程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和平分行 108年12月31日 6萬4,575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