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0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安捷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婉姿、曾俊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1092號 聲 請 人 安捷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婉姿 代 理 人 曾俊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94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下稱系爭公示催告裁定),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民事訴訟法第551條第2 項第1款規定,對於除權判決,得以「法律不許行公示催告 程序者」為由,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之意旨推之,如公示催告事件之聲請,與法不合,所為除權判決之聲請,亦不應准許。 三、本件聲請人固以系爭公示催告裁定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而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惟查: ㈠系爭支票之受款人為聲請人安捷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捷公司),有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可稽(見司催字卷第5頁),是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人為安捷公司,並無疑義。 則揆諸前揭規定,安捷公司方得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然,系爭公示催告事件,係由非票據權利人即訴外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安分行(下稱中信銀長安分行)以該分行之名義向本院提出聲請,業經本院調閱系爭公示催告事件全卷確認屬實(見司催卷第1-3頁)。中信銀長安分行既 非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人,則其所為之公示催告聲請,自非合法。安捷公司亦無從因本院誤為准許公示催告之裁定,而得進而以公示催告期滿,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 ㈡至於系爭公示催告裁定雖記載安捷公司為本件聲請人,並列中信銀長安分行為其代理人。然查,依據系爭公示催告事件全卷所附資料,中信銀長安分行當時係以自己為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而非以安捷公司名義並自任為安捷公司之代理人提出聲請。該公司嗣雖曾於109年3月19日具狀陳報稱其為受安捷公司委任辦理票據掛失止付、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等之代理人,有為一切代理行為等語,並提出民事委任狀1紙(見司催字卷第15-19頁),惟遍閱全卷,中信銀長安分行並未依法具狀聲請訴之變更,即其未曾聲請變更聲請人為安捷公司,本院非訟中心在當事人並未依法聲請訴之變更之情況下,逕自於系爭公示催告裁定中,改列聲請人為安捷公司,於法已有未合。再者,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之人,審判長得許可其為訴訟代理人:一、大學法律系、所畢業者。二、現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所屬人員,經該機關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三、現受僱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從事法務工作,經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四、經高考法制、金融法務,或其他以法律科目為主之高等考試及格者。五、其他依其釋明堪任該事件之訴訟代理人者。」、「當事人委任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為訴訟代理人者,審判長得許可之。」,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 準則第2條、第3條規定亦有明定,參酌民事訴訟法上之訴訟代理人,原則上須至公開法庭參與法庭活動,非自然人根本無從為之,是法人能否充任民事訴訟法所定之訴訟代理人,並非全無疑義。況查,公司為社團法人,其人格屬於單一,分公司乃總公司之分支機構,並無獨立之權利能力,則中信銀長安分行得否受安捷公司委任為系爭公示催告事件之代理人,代理安捷公司進行本事件之相關訴訟上行為,亦非無可議。綜此,系爭公示催告裁定在當事人未聲請訴之變更下,逕自變更聲請人為安捷公司,並將原聲請人即中信銀長安分行為改列為代理人,於法不合。 ㈢綜上,系爭公示催告事件之聲請,既與法不合,則聲請人所為除權判決之聲請,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郭書妤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09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禾豐開發科技有限公司柯毓龍 彰化商業銀行中山北路分行 109年1月31日 31,5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