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0 日
- 當事人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唐伯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00號 聲 請 人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伯龍 訴訟代理人 周育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8日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526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8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周慈怡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本票編號 1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唐伯龍 華南商業銀行營業部 108年7月23日 未登載 540,000元 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