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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0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劉娟呈

聲請人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伯龍
訴訟代理人
周育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8日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526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8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本票編號 1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唐伯龍 華南商業銀行營業部 108年7月23日 未登載 540,000元 A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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