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49號
- 聲請人
- 第一美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賢哲
- 代理人
- 沈禮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149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汪亦祥 安泰商業銀行信義分行 108年1月31日 52,353元 A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