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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4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林玲玉

聲請人
第一美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賢哲
代理人
沈禮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149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汪亦祥 安泰商業銀行信義分行 108年1月31日 52,353元 A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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