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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官
    李桂英

  • 原告
    陳維明即長淮汽車修理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64號 聲 請 人 陳維明即長淮汽車修理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郭書妤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16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欣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錦秀 華南商業銀行世貿分行 108年7月31日 36,803元 PD0000000 2 集滿通運有限公司 林士程 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 108年7月31日 5,271元 CT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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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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