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64號
- 聲請人
- 陳維明即長淮汽車修理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16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欣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錦秀 華南商業銀行世貿分行 108年7月31日 36,803元 PD0000000 2 集滿通運有限公司 林士程 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 108年7月31日 5,271元 CT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