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陳維明即長淮汽車修理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64號 聲 請 人 陳維明即長淮汽車修理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郭書妤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16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欣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錦秀 華南商業銀行世貿分行 108年7月31日 36,803元 PD0000000 2 集滿通運有限公司 林士程 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 108年7月31日 5,271元 CT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