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典華婚訂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葉秀琴、潘蕾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93號 聲 請 人 典華婚訂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秀琴 代 理 人 潘蕾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江慧君 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60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備註 1 典華婚訂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長安分行 109年2月29日 5,145元 CY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