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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1200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李桂英

聲請人
趙守欽(即趙維財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趙維財之繼承人,因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聲請人遂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28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09年6月2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定有明文。又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115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同法第828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經查:本件如附表所示股票原係聲請人之被繼承人趙維財所有,而趙維財業已於109年4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除聲請人外,尚包括趙王碧雲、趙守鑫、趙芳震、趙寶綉等情,有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日(109)潤泰新股字第0115號函、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附於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728號案卷可佐,依上說明,於遺產分割之前,趙維財之遺產仍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亦即關於上開股票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為之,方屬合法。再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股份分配協議書所載,聲請人僅分配持有趙維財之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792股,而附表所示之股票為1,000股,已逾聲請人能單獨主張權利之792股。準此,因本件尚無事證聲請人為能單獨就附表所示股票主張權利之人,其自不得單獨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是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728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程序不合法,自不能依不合法之公示催告程序請求為除權判決,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20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潤泰創新國際(原名:潤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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