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泰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文周、陳冠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08號 聲 請 人 泰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周 代 理 人 陳冠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662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9年9月8日屆滿,尚 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惠萍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20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賀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正夫 華南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109年4月30日 63,000元 J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