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3號
- 聲請人
- 聯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芳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23號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1 │張寶釵 │彰化商業銀行│108年7月5日 │54,350元 │NN2034172 ││ │ │長安東路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