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3號聲 請 人 聯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吳華瑋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23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1 │張寶釵 │彰化商業銀行│108年7月5日 │54,350元 │NN2034172 │ │ │ │長安東路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