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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2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3號

聲請人
聯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23號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1 │張寶釵 │彰化商業銀行│108年7月5日 │54,350元 │NN2034172 ││ │ │長安東路分行│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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