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61號
- 聲請人
- 蔡翼庭
- 代理人
- 朱伯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4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54號公示催告,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均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編號 申報權利 期 間 1 神腦國際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建北分行 109年4月1日 15,856元 CI0000000 3個月 2 神腦國際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建北分行 109年5月1日 64,306元 CI0000000 3個月 3 神腦國際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建北分行 109年6月1日 64,306元 CI0000000 4個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