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能率倉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陳星宏、凌玉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96號 聲 請 人 能率倉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星宏 代 理 人 凌玉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黃國焜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29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001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營業部 109年3月16日 44,072元 0000000000 002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營業部 109年3月16日 170,072元 0000000000 (幣別: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