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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1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李桂英

聲請人
家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霖
代理人
楊惠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50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09年9月20日,因為星期日而順延於同年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31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家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李俊霖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建國分行 109年5月15日 26,250元 ZH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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