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正隆股份有限公司、鄭舒云、林宗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21號聲 請 人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舒云 代 理 人 林宗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32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端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范滋庭 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 109年7月5日 65,819元 F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