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32號
- 聲請人
- 羅翊心
- 代理人
- 高文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69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安聯台灣大壩基金 00-000-00 1 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