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羅翊心、高文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32號 聲 請 人 羅翊心 代 理 人 高文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69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安聯台灣大壩基金 00-000-00 1 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