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丁國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70號 聲 請 人 丁國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20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37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78-ND-8985-1 1 1000 2 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78-ND-8987-5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