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右肩上國際有限公司、張美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402號 聲 請 人 右肩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王琪雯 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57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右肩上國際有限公司 張美穗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萬華分行 109年4月30日 1,327,000元 D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