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434號
- 聲請人
- 楊健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43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和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14053~14057 仟股 5 5000 2 和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315 不定額股 1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