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7 日
- 當事人張德文、(兼送達代收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472號 聲 請 人 張德文 代 理 人(兼送達代收人) 張德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陳立俐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正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21 1 1000 2 正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22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