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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493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許純芳

聲請人
陳胡堪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ND0000000-0 1 1000 2 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000-0 1 100 3 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1 220 4 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1 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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