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0 日
- 當事人台灣儀器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日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04號 聲 請 人 台灣儀器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日盛 訴訟代理人 許世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504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08年7月22日 450,000元 N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