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10號
- 聲請人
- 廖金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26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510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立詳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徐立信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城中分行 109年6月20日 1萬2,150元 C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