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1 日
- 當事人廖金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10號 聲 請 人 廖金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26號公示 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祐宸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510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立詳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徐立信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城中分行 109年6月20日 1萬2,150元 C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