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8 日
- 當事人陳榮達、陳威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15號 聲 請 人 陳榮達(即陳吳菊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陳威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51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18367-7 1 953 2 德成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25 25000 每張壹仟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