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8 日
- 當事人德旺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楊梧桐、夏素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28號 聲 請 人 德旺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梧桐 代 理 人 夏素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黃國焜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52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001 美喻有限公司 官承志 彰化商業銀行 城內分行 109年5月25日 72,345元 MN0000000 002 華順貿易有限公司 官漢欉 彰化商業銀行 城內分行 109年5月25日 122,430元 NN0000000 (幣別: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