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1 日
- 當事人陳曾四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80號 聲 請 人 陳曾四欣(即陳振常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黃翠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王琪雯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際中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1 331 2 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際中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1 77 3 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際中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1 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