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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6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蕭涵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2號

聲請人
宏濟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菊珍
代理人
鍾承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4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62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001 │宏濟電業│玉山商業銀行│108年9月│398,000元 │6649852 ││ │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行│30日 │ │ ││ │ 徐菊珍│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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