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2號
- 聲請人
- 宏濟電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菊珍
- 代理人
- 鍾承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4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62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001 │宏濟電業│玉山商業銀行│108年9月│398,000元 │6649852 ││ │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行│30日 │ │ ││ │ 徐菊珍│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