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84號聲 請 人 鋐源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4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柔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王琪雯 附表: ┌─────────────────────────────┐ │ 109年度除字第184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宏普西寓│聯邦商業│108年5月│9,000元 │UA9023999 │ │ │管理委員│銀行南京│9日 │ │ │ │ │會 │東路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