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85號
- 聲請人
- 張瑞玲(即楊祝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3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185號│├──┬────────────┬───────┬──┬──┤│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0001│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8ND0099151-2│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