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溫祖明
- 原告張瑞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85號聲 請 人 張瑞玲(即楊祝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3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李佳儒 ┌─────────────────────────────┐ │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185號│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0001│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8ND0099151-2│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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