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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3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唐玥

聲請人
綠活人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杰
代理人
湯德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348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3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雙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崙分行 108年4月20日 76,440元 N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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