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71號
- 聲請人
- 正隆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文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有價證券(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5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71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碧煇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北新分│108年9月4日 │33,600元 │QD5480404 │ ││ │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