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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7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智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79號

聲請人
楊金松即松長商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79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民國) │(新臺幣)│ │├──┼─────┼────┼──────┼─────┼─────┤│001 │星辰火鍋店│彰化商業│108年10月5日│165,231元 │NN0000000 ││ │ 陳錦成 │銀行松江│ │ │ ││ │ │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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