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79號聲 請 人 楊金松即松長商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嬿舒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79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民國) │(新臺幣)│ │ ├──┼─────┼────┼──────┼─────┼─────┤ │001 │星辰火鍋店│彰化商業│108年10月5日│165,231元 │NN0000000 │ │ │ 陳錦成 │銀行松江│ │ │ │ │ │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