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79號
- 聲請人
- 楊金松即松長商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79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民國) │(新臺幣)│ │├──┼─────┼────┼──────┼─────┼─────┤│001 │星辰火鍋店│彰化商業│108年10月5日│165,231元 │NN0000000 ││ │ 陳錦成 │銀行松江│ │ │ ││ │ │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