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86號聲 請 人 泰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嚴倬雲 訴訟代理人 陳曉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