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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9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洪文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92號

聲請人
芳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福
代理人
王鈺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葉旭明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付款人為瑞興商業銀行城內分行,面額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玖拾元,票據號碼TF0168933號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葉旭明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付款人為瑞興商業銀行城內分行、面額新臺幣八萬六千一百九十元、票據號碼TF0168933號之支票一紙,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八年度司催字第九二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一0八年度司催字第九二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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