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92號
- 聲請人
- 芳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進福
- 代理人
- 王鈺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葉旭明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付款人為瑞興商業銀行城內分行,面額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玖拾元,票據號碼TF0168933號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葉旭明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付款人為瑞興商業銀行城內分行、面額新臺幣八萬六千一百九十元、票據號碼TF0168933號之支票一紙,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八年度司催字第九二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一0八年度司催字第九二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