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15號
- 聲請人
- 黃月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4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1412號│├──┬─────┬──────┬─────────┬──┬───┤│編號│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001 │元大證券投│元大全球通訊│05-DE-01-0000371-6│1 │3000.0││ │資信託股份│證券投資信託│ │ │ ││ │有限公司 │基金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