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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16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16號

聲請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威爾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聲請人
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華
代理人
王麗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619號公示催告
    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9年2月19日屆滿,
    尚無人申報權利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核閱屬實。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故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耘萱
┌──────────────────────────────────┐
│附表:                                              109年度除第316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英屬維京群島商│兆豐國際│108年10月5日│34,000元  │AA1521221 │
│    │威爾生醫科技股│商業銀行│            │          │          │
│    │份有限公司台灣│安和分行│            │          │          │
│    │分公司  劉炳華│        │            │          │          │
├──┼───────┼────┼──────┼─────┼─────┤
│002 │英屬維京群島商│兆豐國際│108年10月5日│104,500元 │AA1521220 │
│    │威爾生醫科技股│商業銀行│            │          │          │
│    │份有限公司台灣│安和分行│            │          │          │
│    │分公司  劉炳華│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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