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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3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37號

聲請人
陞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337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001 │舊制勞工│臺灣銀行│108年6月12日│1,504,593元 │AM8767544 ││ │退休基金│武昌分行│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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