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97號
- 聲請人
- 張盛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2日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747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3 月2日屆滿(109 年2 月29日、同年3 月1 日均為假日,故以次日即同年3 月2 日為末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振台企業社│華泰商業│108年10月 │ 25,935元 │AB8537574 ││ │王泳振 │銀行新店│31日 │ │ ││ │ │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