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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9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劉娟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97號

聲請人
張盛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2日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747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3 月2日屆滿(109 年2 月29日、同年3 月1 日均為假日,故以次日即同年3 月2 日為末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振台企業社│華泰商業│108年10月 │ 25,935元 │AB8537574 ││ │王泳振 │銀行新店│31日 │ │ ││ │ │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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