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97號聲 請 人 張盛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2日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747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3 月2日屆滿(109 年2 月29日、同年3 月1 日均為假日,故以次日即同年3 月2 日為末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周慈怡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振台企業社│華泰商業│108年10月 │ 25,935元 │AB8537574 │ │ │王泳振 │銀行新店│31日 │ │ │ │ │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