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3 日
- 當事人久冠企業有限公司、余寶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久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寶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王怡茹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463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山林水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長春分行 108年1月10日 59,850元 DY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