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64號
- 聲請人
- 菖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賀凱
代 理 人(兼送達代收人)
徐美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支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億欣營造股│元大商業│107年12月 │12,369元 │ABD1046864││ │份有限公司│銀行敦化│31日 │ │ ││ │ 徐柏輝 │分行 │ │ │ │└──┴─────┴────┴─────┴─────┴─────┘